5月26日,上海卫计委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整治药品回扣提出七大举措。
其中,七项措施中,对自费药品监管的提法尤其值得一提。
根据《意见》表述,严禁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费药品收费管理,将患者就医时使用的所有药品和器械(包括医保和自费)全部纳入医院内部管理,对患者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应开具本市医疗收费票据,并按相关财务规定管理,医保患者就医时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及明细项目信息应按规定如实上传至医保结算系统。
与此同时,要切实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自费管理合理控制自费医疗费用的通知》(沪人社医监〔2015〕80号)有关要求,逐步降低自费药品费用比例,并将自费药品费用比例纳入医院绩效考核。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部门应对每月外配的自费药品或器械使用情况进行院内公示。各办医主体应对医疗机构投资企业、出租场地经营药品器械加以清理整顿,杜绝医疗机构出现规避执行自费药品管理的“体外循环”现象。
不仅如此,医疗机构被要求使用的自费药品必须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阳光平台”)采购,并全面实行“品种直接挂网,价格议定成交”的挂网采购办法,成交价不得高于同企业同品种在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的采购价,医疗机构不议价不得采购,议价高于上述价格的阳光平台予以主动警示。
来源: 上海卫计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