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基药新政正式出台!
2009年8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9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正式实施。
时隔9年,国务院今日再次出台文件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在顶层设计层面做出调整,并在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使用等多个环节做出制度性安排,明确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政策未来的发展方向。
此次《意见》有几个亮点先给大家拿出来看看:
1)动态调整优化目录,“对新审批上市、疗效较已上市药品有显著改善且价格合理的药品,可适时启动调入程序;重点调出已退市的,发生严重不良反应较多、经评估不宜再作为基本药物的,以及有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替代的药品”;
2)助力推进分级诊疗,“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3)取消省增补,“原则上各地不增补药品,少数民族地区可增补少量民族药”;
4)鼓励地方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鼓励地方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5)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
来源:医药地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