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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托管,被禁止了!

11月26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首次发文,禁止药房托管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了14项要求,促进药学服务的高质量发展。其中,在“加强药学部门建设”方面明确提到:


“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上提出,禁止医院药房托管。说起来,近几年药房托管可谓是“命运多舛”,屡屡被质疑,甚至被禁。


从字面上解释,药房托管,即医院药房在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医院通过契约的形式,将药房交给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医药企业进行有偿经营与管理,而药房的所有权仍旧属于医院。


随着两票制的推进,药房托管已呈遍地开花之势。据《经济参考报》此前报道,目前全国范围内,约有半数以上的二级及以下医院已实施或计划实施药房托管。


从大的医改方向来看,在推出两票制的同时引入医院药房托管,既能降低药品价格,又能维持医院的良性运转,可谓是一举多得。但由于医院药房托管操作中存在一系列漏洞,全国仍有不少地方主管部门持反对意见。


曾任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的廖新波就曾公开表示:“药房托管就是披着羊皮的狼!”


 


多地叫停、禁止药房托管


近年来,随着反对的声音越来越多,全国各地的监管部门对药房托管的态度,已逐渐开始有所变化。


今年10月12日,四川省发改委凯发官网入口首页官网刊登了《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政府纠正药房托管和药品配送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一文,称西充县在公立医院药房托管和药品配送因涉嫌垄断被叫停和整改。


6月1日,上海卫计委发布《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发展的通知》。明确指出,“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房供应链优化过程中,须审慎设定与医药企业的合作模式,不应与有关企业开展药房‘托管’或类似业务合作,防范合作可能带来的法律和政策风险。”


5月21日,北京市医管局发布新规,明确规定:“医生为患者开具外购药品(医院目录内未涵盖)处方时,不得指定患者去特定的药店、药房(含医院自费药房、自办药店)或其他医疗机构购买。”业界认为在此规定下,药房托管将“不攻而破”。


今年6月召开的第十四期楚商“亲清”政商座谈会上,楚商与湖北省卫计委谈到药房托管的问题时,湖北省卫计委明确表示,药房托管在湖北省是不允许的。


2017年12月,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明确表示将“完善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办法,加强药品配送行为监管,防止独家配送、垄断经营,严禁网下采购配送药品。”


2017年7月,广东发改委公开征求《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的意见。明确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不能违法指定提供服务,排除和限制行业企业公平竞争、不能剥夺市场竞争主体的法定定价权利等10种行为行政权力滥用形式。


更早前,在2016年8月,青海省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要求“严禁医疗机构进行药房托管或承包”。


不仅各地监管部门叫停、禁止, 如今, 国家卫健委也已正式发文,明确禁止药房托管。


 


除药房托管外,《意见》还明确规范了以下方面:


构建电子处方监管体系,《意见》指出,要加强电子处方在互联网流转过程中关键环节监管,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处方可追溯,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


明确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边界,《意见》提出,有资质的互联网医院可探索开设专科化的在线药学咨询门诊;鼓励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面向基层提供远程药学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建立区域性处方审核中心。


促进公立医院临床合理用药,《意见》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本区域内、跨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将点评结果纳入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中,并与医师处方权授予、职称评定、医师定期考核和药师审核处方质量评价挂钩。


当药学部门从利润中心变为成本中心,药师角色如何实现转型?《意见》同时提出,临床药师要为门诊和住院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合理用药指导。针对疑难感染性疾病、恶性肿瘤等疑难复杂疾病,要有临床药师参与药物治疗和会诊。


与此同时,《意见》要求建立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符合药事服务特点的绩效考核制度,并与药师的薪酬发放、岗位聘用、职称晋升等挂钩。


                                               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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