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第一药店财智
4月29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公告,就《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5月12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35条征求意见,对《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药品目录》的使用、医保用药的支付、医保用药的管理与监督等予以了明确。
其中,第八条提到了十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乙类otc药品;
(五)破壁饮片、精制饮片等对标准饮片进行再次加工的饮片;
(六)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七)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八)纳入诊疗项目收费的诊断试剂、检验试剂等;
(九)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第九条明确了直接调出目录的条件。《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三)被有关部门、机构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四)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五)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六)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明确了可以调出目录的条件。《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及相应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根据第十一条,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